|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7-00018 |
| 发布机构: | 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7-0006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2007〕3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原参(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仍按甬人薪〔2002〕21号文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2、军队转业人员离退休时担任的职务低于部队职务(专业技术级对应关系,下同)的,可按转业时原部队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未明确行政级别的市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根据本人退休时所任职务,按照九三套改时的对应关系增加离退休费。
4、2006年7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津补贴按原规定发放。
5、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可全额计入一次性抚恤费计发基数。
6、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离退休费的经费渠道列支。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6]3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 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到实处。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工资纪委、组织人事纪委,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执行,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下同)的人员,在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和或岗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的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根据中组发[1984]4号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离休时的实际职务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 工人:高级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省直各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各市确定,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