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丧葬抚恤费发放标准的批复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7-04-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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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7-00011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7-0015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7〕71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批复 |
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丧葬抚恤费发放标准能否参照企业离休干部相同标准的请示》(余劳社〔2007〕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同时,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局〔1983〕21号)文件中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除按《通知》规定发给退休费和生活费补贴外,其他待遇均按一般退休工人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不享受离休干部的其他待遇”。目前国家、省、市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可参照离休干部发给丧葬抚恤费的政策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应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标准发给丧葬抚恤费。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