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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05/27 1.5w 阅读 9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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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7-05-28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7-00028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事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7-0018
发文字号: 甬人〔2007〕18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7〕17号)精神,现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的界定

  《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称《处理意见》)的实施范围为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二、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管理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核定视同缴费年限时,应提供原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当地未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已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与我市参保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员在同一基金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料,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2、参保人员在不同基金统筹范围流动的,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料外,应按下列办法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1)从我市参保单位流动到企业、市外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除外)以及市内各统筹范围之间流动的,应转移本人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个人账户本息(本人曾有个人账户基金转入的按原转入额计息后一并转移)。

  (2)从企业流动到我市参保单位的,应转移本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个人账户中两项之和的基金额:一是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二是 1998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账户的本息。

  (3)从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外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市参保单位的,应按转出地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转移基金额。

  (三)流动到参保单位的人员在流动前未按规定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时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的,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对应期间工作年限可按规定核定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不办理补缴手续的,其应缴未缴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能核定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

  2、参保时不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的,不能补缴,其应缴未缴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能核定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

  (四)流动到参保单位的人员在流动前存在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其重复缴费期间记入的个人账户基金额可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能重复计算。

  (五)人员流动和解聘时,参保单位和个人须按《处理意见》第四条规定及时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有关手续。对于未及时办理且连续中断缴费12个月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料和个人账户基金只能转出,不得转入,并按《处理意见》规定不再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对其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申报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理程序为: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承诺没有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再由原参保单位申报,经统筹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统筹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相关待遇,通过原参保单位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三、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

  (一)特殊情况经批准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的补缴办法。根据《处理意见》第三条规定经批准参保的人员,按本人人事档案记录的身份,确定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月份数和补缴额,由申报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不承担补缴义务。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纳入统筹基金,不记入个人账户。

  (二)未按规定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补缴:

  1、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应缴未缴的,必须按未缴的月份数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统筹地上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统筹地明确的缴费比例分别由所在单位和本人承担,并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记入个人账户,补缴的对应期间工作年限核定为缴费年限。

  2、参加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应缴未缴的,必须按未缴的月份数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统筹地上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负担,并全额纳入统筹基金,不记入个人账户,补缴的对应期间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补缴手续,其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核定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

  4、对未按规定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其补缴时,可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征收的滞纳金统一纳入统筹基金。

  四、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养老保险管理

  (一)中止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按照《处理意见》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参保人员,所在参保单位应按时向统筹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申报,及时办理中止、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手续。

  (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在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期满后,被聘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所在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统筹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申报,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

  2、在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缓刑期满后,如符合退休条件,本人可向原参保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缓刑期间未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参保单位可按浙人薪〔2001〕216号文件规定重新确定档案工资,向统筹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申报办理计发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缓刑期间已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不再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原参保单位应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向统筹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申报办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缓刑期满后,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本人可向原参保单位申请选择按甬政〔1995〕22号文件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选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计发。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在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刑满释放、在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和缓刑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选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没有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本人可向原参保单位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参保单位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后,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通过原参保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具体办理程序为:

  1、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和在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刑满释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承诺没有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再由原参保单位申报,经统筹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原参保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费。

  2、在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承诺没有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再由原参保单位申报,经统筹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原参保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费。

  3、在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缓刑期满后不符合退休条件且选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承诺没有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再由原参保单位申报,经统筹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原参保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费。

  五、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补偿办法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每年5月上旬将前一个养老保险缴费年度收支情况书面通知有关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六、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管理

  (一)参保资格的审核。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必须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单位参保资格条件由当地政府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工作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由统筹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经资格条件前置审核后,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凭资格审核材料,按《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二)工资档案的管理。参保人员必须按照《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和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工资档案,并经统筹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三)计发养老金的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向统筹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申报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审核确认后,通过参保单位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附件:1、《宁波市职业学校(院)学生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doc

    2、《宁波市职业学校(院)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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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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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