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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

2007/04/10 1.8w 阅读 37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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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7-04-11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7-00027
发布机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7-0013
发文字号: 甬劳社老〔2007〕61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处理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待遇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

  1、1994年10月6日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但未曾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文件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的,以及1994年10月7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照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提高待遇:

  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按上述办法提高退休费标准,其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同时,对其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增加工龄3个月”折算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

  2、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按照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可享受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为:1997年12月31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实得基础养老金×5%×120计发;累计满15年以上的,按照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实得基础养老金×10%×120计发。

  3、2006年5月1日以后按照甬政发〔2007〕1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可享受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为:1997年12月31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120计发;累计满15年以上的,按照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120计发。

  按上述2、3条规定提高退休待遇后,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二、资金开支渠道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的退休费和一次性补贴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增发的退休待遇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执行;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增发的一次性补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各地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提高待遇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增发的待遇尽早落实到位。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