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7-00027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7-0013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7〕61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处理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待遇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
1、1994年10月6日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但未曾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文件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的,以及1994年10月7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照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提高待遇:
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按上述办法提高退休费标准,其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同时,对其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增加工龄3个月”折算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
2、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按照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可享受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为:1997年12月31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实得基础养老金×5%×120计发;累计满15年以上的,按照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实得基础养老金×10%×120计发。
3、2006年5月1日以后按照甬政发〔2007〕1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可享受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为:1997年12月31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120计发;累计满15年以上的,按照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120计发。
按上述2、3条规定提高退休待遇后,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二、资金开支渠道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的退休费和一次性补贴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增发的退休待遇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执行;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增发的一次性补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各地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提高待遇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增发的待遇尽早落实到位。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