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列支渠道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7-06-18 00:00
阅读次数:
|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7-00029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7-0020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7〕103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有关精神,决定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列支渠道。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企业退休(职)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的通知》(甬劳社老〔2004〕171号)“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和支付生活费待遇的人员所需(夏季清凉饮料费)资金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同级财政共同承担”的规定,从2007年起调整为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并按年拨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专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工作配合,切实做好企业退休(职)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列支渠道调整工作,确保退休(职)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的正常发放。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