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7-10-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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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7-00009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7-0026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7〕203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7〕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现已在享受供养遗属待遇的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