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2007/10/25 1.3w 阅读 467 点赞
文字: 大中小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7-10-26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7-00009
发布机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7-0026
发文字号: 甬劳社老〔2007〕203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7〕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现已在享受供养遗属待遇的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