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7-00022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7-0029 |
| 发文字号: | 甬人才〔2007〕32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人事工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直机关各部门,在甬部省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甬政发〔2007〕10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及人员调动(流动)工作的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现根据《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及人员调动(流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计划报批和公告问题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直接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他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招聘计划报批需送审的材料:(1)《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申请表》(附表1)一式3份;(2)根据招聘计划制作的招聘公告样式(包括电子版)。
(二)县(市)、区、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报县(市)、区人事局核准。县(市)、区人事局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所属事业单位的当年度招聘计划总数,统一汇总成《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附表2),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实施。计划数核准后,年内如因具体情况确需增加计划数的,由县(市)、区人事局报市人事局重新核准。
(三)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赴外地招聘宁波本地难以满足的高层次人才和少数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二、拟聘用人员核准、公示等手续办理问题
(一)公开招聘考试、体检、考核完成后,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填报《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附表3)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拟聘用人员核准手续。同时附报拟聘用人员公示样稿及电子版。
(二)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网站上一并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后,拟聘用人员为在职人员或人事关系挂靠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流动人员,凭已核准的《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人员调动(流动)登记表》(附表4)和个人档案材料等,到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拟聘用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凭已核准的《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当地人事局或人才中心办理毕业生接收鉴证手续。
三、直接聘用人员的核准问题
我市事业单位聘用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经调动(流动)双方单位及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由聘用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将聘用情况报告、《人员调动(流动)登记表》、拟聘用对象档案(包括专业技术档案)等材料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转接和入编手续。
在甬部省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