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增发医疗保健费的通知
来源:工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7-09-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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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7-00019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7-0039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2007〕18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福利待遇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人薪〔2007〕160号文件精神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增发医疗保健费,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新中国成立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从2007年7月起每人每月增发医疗保健费75元,所需经费按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开支渠道列支。
二、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与调整等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中计发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基数,由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