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工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8-06-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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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8-00013 |
| 发布机构: | 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8-0009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2008〕13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变动后的薪级工资高于变动前薪级工资的,如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岗位变动的次年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动后,须在三个月内明确岗位等级并申报工资。如确有特殊原因一时不能明确岗位等级须发临时生活费的,单位应即时申报,并经当地人事部门核准。未经批准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未明确聘用岗位等级的,按本人所从事岗位最低等级确定工资。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学历的,薪级工资按浙人发〔2008〕80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岗位工资仍按所聘岗位等级执行相应工资标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变动由县(市)、区及以上人事部门审核,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