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

2008/08/06 1.6w 阅读 53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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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8-08-07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8-00019
发布机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8-0018
发文字号: 甬劳社老〔2008〕172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以下办法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仍按20%计算。

  二○○八年八月七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