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8-08-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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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8-00019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8-0018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8〕172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以下办法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仍按20%计算。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