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8-00007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8-0017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就〔2008〕169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就业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意见 |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组织管理,维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精神,现就我市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1、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2、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管理规定,审核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监管公益性岗位资金,指导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业务运作。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选聘安置,举办岗位培训,承担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4、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运作。
二、公益性岗位组织形式
1、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为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或企业。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应有规范、统一的名称,名称中要包含“XX街道(乡镇)、公益性岗位”的字样。
2、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由发起人担任或街道(乡镇)委派。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1、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主要是安置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置不超过5%的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作为管理人员。
2、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
3、公益性岗位实行能进能出,竞聘上岗。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对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可以予以解聘;对通过努力达到脱困的人员,应该按规定建立退出机制。
4、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四、经费管理
公益性岗位经费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包括用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其他必需费用。
市辖各区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其中,工资按市区最低工资的108%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确定,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从工资中扣除;最低工资的5%作为专项经费,用于工伤事故后单位应支付部分的费用和其他费用,专项经费实行区级统筹使用。具体支出项目由各区自行制定,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备案。
五、其他
1、原各区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应在2008年底前依法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机构或企业。完成注册后应及时在“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内“公益性岗位”模块中变更名称,并在1个月内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随时掌握辖区内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有效的管理和运作,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保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健全报表台账制度和统计月报制度,及时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输入电脑,动态反映公益性岗位运作和各类困难人员安置情况。
3、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岗位的审核,建立公益性岗位审核准入制度,严禁将经营性岗位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岗位列入公益性岗位范畴。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