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11-00004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11-0018 |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11〕94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人事局:
为积极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切实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宁波市农村实用工程技术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甬人专〔2007〕64号)精神,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现就我市全面做好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和专业级别设置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评价的范围对象为各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以下的农村、农业一线直接从事种植、养殖、休闲农业、农机、农产品加工的人员,达到国家退休年龄规定的不在此范围内。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评价的专业设置为种植、养殖、休闲农业、农机、农产品加工。级别分为员级、助级和中级三个级别,资格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二、申报条件和评价手段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建设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农村实用技术员级、助级、中级资格的申报条件。申报条件要求符合农业农村农民的实际特点,注重技术能力、实际业绩、对当地农户的示范辐射作用和对社会的贡献。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紧密结合申报对象的实际情况,采用考评结合、面试答辩、业绩汇报、现场操作、调查评估、成果展示等多种手段,丰富评价手段。
三、程序和管理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申报条件、评审方案。初级评审工作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开展。在开展中级资格评审工作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实施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组建专门的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工作的资格审核、初审报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布、证书验印发放等工作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对开发、壮大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加强新农村建设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培训指导工作,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充分挖掘其潜能,发挥其引领作用,以此推动农村人才资源开发,造就数以万计有知识有技能的新型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