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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2014/03/20 1.2w 阅读 5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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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4-03-21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4-00008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14-0006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14〕56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0元。

2.对按《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规定从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轨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未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等各类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另予增发每人每月30元。

3.对年未满60周岁的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30元为增发部分)。

4.上述增发部分不作为其他待遇计发依据;今后如符合条件叠加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则增发部分不再享受。

二、调整对部分县(市)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

市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元。

三、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