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14-00011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14-0017 |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14〕61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就业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48 号)精神,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申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死亡后,由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凭死亡人员身份证、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继承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死亡人员死亡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账户手续。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凭《死亡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证明》(附件)、死亡人员《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复印件、继承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继承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发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死亡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证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出具。
三、失业人员未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四、本通知与甬人社发〔2014〕48 号文同步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