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三人所持居留许可宣布作废:
NABABAFAROUKSANUSI,男,2000年9月29日出生,尼日利亚籍,护照号码A08374595,持有浙江宁波鄞州签发的08161275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KUMSAKIBURTEWODROS,男,1997年9月16日出生,埃塞俄比亚籍,护照号码EP3878849,持有浙江宁波鄞州签发的08426522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NABABASALIHISANUSI,男,2001年4月23日出生,尼日利亚籍,护照号码A08374596,持有浙江宁波鄞州签发的08161345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DAHALRAMAN,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尼泊尔籍,护照号码07026712,持有浙江宁波09443957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0年1月30日。
当事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居留许可至原签发地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居留许可作废日期自公告10日后起算。此公告已在互联网发布,并已录入公安网“外国人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各地一经查获,如未持其他有效签证,按非法居留处理。
政策通知公告
[外国人签证证件公告] 关于NABABAFAROUKSANUSI等四人居留许可宣布作废的公告
2019/09/18 1.4w 阅读 31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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