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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11/26 6.3k 阅读 42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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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劳动关系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8-11-27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8-00005
发布机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总工会 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 宁波市企业联合会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8-0028
发文字号: 甬劳社劳薪〔2008〕244号
主题分类名称: 工资职称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市产业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各工委:

为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的行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中小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和手段。我市非公企业快速发展,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区域经济和行业经济特色明显。实践经验证明,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区域和行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工商联和企联,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抓紧抓实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提高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建制率

以非公中小企业为重点,以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通过条块结合、“上代下”的方式,提高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建制率,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对企业规模小、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以覆盖中小企业为重点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着重抓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地方要总结经验,不断扩大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行面,细化协商内容,逐步推进建立协商机制。尚未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要加强调查,选择本地区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明显的企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2008年底,各县(市)区、有条件的行业都要有一个以上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起科学合理制定区域行业劳动工资标准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三、促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建设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按规范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商联、企联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工商联、企联组织区域内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为3—10人。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能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要积极促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建设,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加快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组织建设。同时在区域和行业范围内,培育具备代表性的企业或企业家组织,增强协商双方主体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为工资集体协商在区域和行业层面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证。对于短时间内无法组建协商主体组织的地区和行业,要创新思路,探索上级工会派员、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协商“上代下”等有效途径,努力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平台。

四、联系实际确定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从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把调整劳动报酬为核心的经济利益作为重点,发挥行业工种相通、岗位相近、地域相邻的优势,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不同方法,确保不同的重点。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行业、企业,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作为协商重点,根据区域或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工资增幅空间,保障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拖欠职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不到位的行业、企业,把按时发放、解决拖欠工资作为协商重点;对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多的行业,把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等进行协商重点。

从完善行业工时劳动定额标准入手,围绕行业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实施行业工时定额指导标准。要积极探索建立由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行政负责人、劳动工资专业人员等组成的行业工资、劳动定额标准专门组织机构,为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信息保障,推动建立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体系和劳动定额形成机制。

五、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严格履行程序,协商过程要充分表达职工群众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要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协商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回应。

(二)双方协商代表在分别广泛征求职工和企业方的意见基础上,拟定工资集体协商议题。

(三)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工资集体协议》草案要经过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区域内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域内企业主签字(盖章)。

(五)企业方协商代表将《工资集体协议》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六)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七)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由企业方代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按照规定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对辖区内签约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其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六、强化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单位,要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把“充分履行工资协议,职工群众满意,劳动关系稳定”作为衡量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效果的主要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督促双方严格遵守协议条款,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确保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

七、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小型企业或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等,加强区域性工会和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培训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提高他们的协商能力和水平。各级工商联和企联要积极推进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培训企业方协商主体。各地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帮助企业主和职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营造依法办企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及时了解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典型经验指导面上工作的推开,解决协商、签订和履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中的问题,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总工会

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 宁波市企业联合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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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