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政策最新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4〕39号)

2024/09/13 1.5w 阅读 467 点赞
文字: 大中小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4〕39号)
  •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发布时间:2024-09-14 10:46
  •     
  • 阅读次数:
  • 浙甬劳人仲公告〔2024〕39号

    江苏通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程小亮与你公司追索工资的劳动争议,已于2024年9月3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4)49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4)4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江苏通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程小亮补发2024年2月工资不足部分1043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