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翊:
你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你在单位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也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我局已于2026年1月7日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宁市工决〔2026〕00047号)。如你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宁市工决〔2026〕00047号)。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