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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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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0203002939740R/2026-00131
主题分类:卫生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6-01-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8 09:46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甬政办发〔2026〕1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26–000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办发(2026)1号.pdf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6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促进婚恋服务提质增效

(一)优化婚恋服务品牌。积极创建青年婚恋观教育阵地,拓展线上线下婚恋公益服务平台。加强“公益红娘”队伍建设,深化婚恋沙龙等公益活动,为青年提供联谊交流、心理和情感咨询等服务支持。持续做优“亲青恋·美丽佳缘”“甬工良缘”等婚恋交友品牌。深化婚恋交友平台个人实名认证机制,着力健全婚恋诚信体系。(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市〕政府、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宁波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鼓励为在甬登记结婚新人发放结婚消费券,推动区(县、市)为符合条件的结婚登记对象发放结婚礼包。实施婚姻登记服务提质行动,推动5A级婚姻登记场所建设,探索“婚姻登记中心+户外颁证基地”等联动模式,落实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健全全周期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长效机制,做优“甬结良缘·护航幸福”品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妇联)

二、加强生育服务保障支持

(三)提升生育全程服务质量。深入实施母婴安全提升行动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行动,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急危重症救治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单基因遗传病携带者筛查惠民政策,探索建立孕产妇并发症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保障机制。扩面实施“甬有宝贝”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完善生殖健康服务。深化生殖健康促进行动,推进中小学普及青春健康教育。加强对育龄人群的生育力保护,预防非意愿妊娠。强化流产药械广告、销售管理,深入开展早孕关爱服务,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妇联)

(五)加大辅助生殖支持力度。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范围,落实省辅助生殖等医疗服务价格设置有关要求,按规定将部分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提供辅助生殖相关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三、提升育幼服务发展水平

(六)加强儿童医疗服务保障。推进省级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发展,优化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放宽非本市户籍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提高儿童门诊报销比例,落实省定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七)促进儿童发展与保护。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质建设一批儿童友好基本单元。完善婴幼儿发育监测筛查与干预机制,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实施儿童健康行动提升计划。加快推进市、县两级中小学生成长指导中心建设及运行。优化母婴设施建设。落实全市公交地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展览馆对我市14周岁以下儿童实行凭有效证件减免收费政策。动态调整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儿童提供辅具适配、基本康复服务,相关费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妇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残联、轨道交通集团)

(八)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深化托育教育一体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研究托幼服务向小月龄幼儿延伸。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积极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和居住社区配建托育设施有关规定,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深化普惠托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试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

(九)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建立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助制度,落实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扶持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实施托育支持措施,适度报销职工在托子女保育费用。对经登记备案、具有普惠性质的托育机构内在托的困难家庭子女,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宁波市税务局)

(十)推动托育服务质量提升。推动托育服务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深化托育服务社会监督和宣传服务,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评估制度。深化托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减负政策协同落地

(十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推动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下沉至生育医疗机构,优化数字化服务,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无感智办”。(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二)推动教育质效提升。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标准,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优化共享区域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优化多子女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深化落实“双减”政策,提升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质量,加强校外培训监管,有效减轻校外培训支出负担。(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强化住房政策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可配租较大面积户型的公租房,其中三孩及以上家庭列入同类别同情形下的公租房优先配租家庭。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可优先承租较大面积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子女家庭,可享受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优惠。对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按月度限额上浮50%确定,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按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探索制定多子女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十四)落实生育补贴制度和税收金融政策。实施全省统一的育儿补贴制度,按规定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免征等政策。强化金融精准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满足婚育群体多样化金融需求。支持社会捐资,依法探索设立未来人口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金融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五、保障生育职工职业权益

(十五)促进生育职工就业公平。完善妇女就业政策,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强化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扩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实施覆盖面,推广使用“浙江安薪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生育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十六)落实生育休假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包括延长产假)、育儿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落实到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职育平衡措施,推行有利于照顾儿童的灵活休假、弹性工作等柔性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生育友好型用人单位评价激励机制,完善生育假期成本共担机制,落实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

六、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

(十七)加强社会宣传引导。采用年轻人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开展新时代人口高质量发展和新型婚育文化宣传教育。加大婚育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制作投放。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做优“企鹅爸爸”宣传服务品牌。加强积极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教育,强化生育政策宣传解读和社会舆情引导。深化婚俗改革,倡导重责任、祟节俭的婚俗新风,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社工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站位,将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作为推动宁波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压实责任,强化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和激励引导,确保各项生育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市人口均衡发展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卫生健康、发改、公安、教育、民政、数据等部门要协同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高效动态人口监测体系,着力深化市域人口趋势精准研判和政策措施前瞻研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配套支持举措,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政策正向效应,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12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