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2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宁波帮”、帮宁波人士,进一步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宁波帮”、帮宁波人士,可以申报宁波市荣誉市民: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者信息,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在本市直接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市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纳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宁波市荣誉市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负责全市荣誉市民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三章 申报评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士,可通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自行向宁波市荣誉市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时应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反馈给相应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推荐。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公示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宁波市荣誉市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宁波市荣誉市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后,应征询有关单位意见,经复审、社会公示,提出复审意见,报宁波市荣誉市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七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举行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宁波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发。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九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宁波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进出宁波有关客运口岸时,凭宁波市荣誉市民证,由查验单位提供通关便利;
(五)凭宁波市荣誉市民证,可免费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本市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免费参观本市国有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六)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免费体检,并享受就医便利;
(七)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八)宁波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宁波帮博物馆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馆,由市文广旅游局负责管理。
市人民政府在指定墓园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对已故宁波市荣誉市民予以纪念,荣誉堂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征集荣誉市民有关本市工作的意见建议,参照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模式,由市督考办督办,市政府办公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和维护宁波市荣誉市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宁波市荣誉市民授予等活动所需经费在相关部门预算中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兴办产业,以本人、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市投资,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应当关心、爱护和支持宁波经济社会发展,不得从事有损宁波城市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加强宁波市荣誉市民年度管理。宁波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波市荣誉市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并提出撤销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有其他与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行为的。
宁波市荣誉市民主动放弃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可向宁波市荣誉市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宁波市荣誉市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
撤销和终止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其待遇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