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现就市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服务和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遵循和把握立法工作规律,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创制性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充分发挥立法在保障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在推进高水平治理中的依托规范作用、在创造高品质生活中的调节促进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宁波市域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
1.宁波市家庭农场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宁波市轨道交通条例(起草单位:市交通局)
3.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规定(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4.宁波市海上休闲船艇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5.宁波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委社工部、市民政局)
(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预备项目
1.宁波市雪窦山建设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民宗局)
2.宁波市新型工业化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经信局)
3.宁波市港区集装箱车辆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交通局、北仑区政府)
4.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起草单位:市能源局)
5.宁波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起草单位:市司法局)
6.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条例(起草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制定的规章项目
1.宁波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若干规定(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宁波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3.宁波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信访局)
4.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废止)(起草单位:市方志办)
(四)规章预备项目
1.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若干规定(起草单位:市国动办)
2.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修订)(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3.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市气象局)
(五)规章调研项目
1.宁波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2.宁波市高新技术发展办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宁波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规定(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宁波市无偿献血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促进激励办法(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
5.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修订)(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6.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7.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修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8.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修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三、组织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履行立法程序,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做好立法调研、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工作,按照规定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程序,对于拟在立法中设定的政策措施属于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应先行提请市政府决策。
市司法局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配合,及时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要强化对起草单位、牵头单位的立法指导,推动立法工作计划执行。要持续提升立法审查质量,妥善处理各部门分歧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建议,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建议。要以“一起来立法”改革工作为载体,强化立法工作宣传,深化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让立法过程变为法治宣传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