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居留许可宣布作废。当事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居留许可至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A区8号窗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居留许可作废日期自公告10日后起算。
ONWUCHULUBA FRANCISCO IKENNA,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尼日利亚籍,护照号码A50059563,持有宁波签发的第08161752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8年6月1日。
UFOMBA CHUKWUEMEKA JOHNSON,男,1996年4月6日出生,尼日利亚籍,护照号码A03721857,持有宁波签发的第08161947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QUADER MD REHAN,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孟加拉国籍,护照号码AF3886275,持有宁波签发的第08162511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