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五人所持居留许可宣布作废:
RASHIDOVABBOS,男,1998年11月4日出生,乌兹别克斯坦籍,护照号码AB6544368,持有浙江宁波签发的100205299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TURSUNOVFARRUKH,男,1994年1月8日出生,乌兹别克斯坦籍,护照号码AB0214133,持有浙江宁波签发的100205375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NOWSHADMD,男,1996年2月3日出生,孟加拉国籍,护照号码BQ0080766,持有浙江宁波签发的09841959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RANASAYKAT,男,1996年4月3日出生,孟加拉国籍,护照号码BQ0100118,持有浙江宁波签发的100205553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WELDEYESMARIAMAWITGETU,女,1995年3月8日出生,埃塞俄比亚籍,护照号码EP4731972,持有浙江宁波签发的100140337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0年7月6日。
当事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居留许可至原签发地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居留许可作废日期自公告10日后起算。此公告已在互联网发布,并已录入公安网“外国人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各地一经查获,如未持其他有效签证,按非法居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