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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2025/12/27 1.1w 阅读 433 点赞

12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本次修改删去了关于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建设单位仍应当依法承担住宅物业保修责任,规定:“住宅物业保修责任的范围、期限、具体方式应当载入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和物业买卖合同。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向业主提供银行保函等方式,履行物业的保修责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质量保证责任履行、建设单位解散时保修责任承接等保修事项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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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