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11-00021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11-0030 |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11〕152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帮助解决支援外地建设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原宁波户籍、服从组织决定支援外地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户籍迁回宁波定居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回甬人员)。
二、补助标准及有关待遇
(一)退休回甬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每月补助150元;补助后超过户籍所在地当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补足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
(二)对在退休地未享受社区综合补贴等类似待遇的退休回甬人员,参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区综合补贴。
(三)退休回甬人员可参加街道(镇)、社区组织的企业退休人员相关活动。按核准的退休回甬人员数增加核拨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
(四)退休回甬人员参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健康体检。
三、经费来源
涉及的月补助及社区综合补贴经费由退休回甬人员户籍所在地财政承担。
四、办理程序
退休回甬人员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支援外地建设有关材料和退休(职)证、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补贴发放标准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支援外地建设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申请表》(附件1),经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初审后,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并填写《宁波市支援外地建设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汇总表》(附件2),报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发放。核准名单抄送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健康体检的落实工作。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 宁波市支援外地建设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申请表.doc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