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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2014/12/03 1.3w 阅读 48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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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来源:人才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4-12-04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4-00003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14-0030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14〕209号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建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总体贯彻执行情况良好。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央企、行业统筹单位、省部属在甬单位、外籍人士、现役军人享受问题

在甬央企、行业统筹单位和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甬人社发〔2014〕181号文件享受购房补贴,具体受理部门为市人才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在甬缴纳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贷款优惠。

省部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由市财政比照市级其他单位,给予50%购房贷款贴息;央企和省部属企业引进博士按纳税口径来确认,纳税在宁波的企业可以享受50%购房贷款贴息。

外籍人士和在甬服役军人均不在享受对象范围内。

二、首套房认定问题

首套房认定标准:享受购房补贴以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查询证明为准。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按照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查询证明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证明、面谈面签等综合认定,具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界定标准

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可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查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唯一官方网站查询(网址:http://zscx.osta.org.cn/)

四、对于虚假资格审查建立惩处机制

如在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博士贷款贴息申报过程中,经查或举报属实,相关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单位审查失职,该单位暂停政策享受,改弄虚作假行为后续问题处理完毕后再重新恢复政策享受并备案。

五、委托代缴社保缴纳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通过在甬人才中介服务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保、公积金证明(一式两份)及人社部门出具缴纳社保证明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

六、公积金优惠政策办理补充意见

(一)高校毕业生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及具备还贷能力的前提下,贷款额度可上浮20%。     (二)高校毕业生持有《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可在大市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三)高校毕业生申请组合贷款时,商业性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标准不一致的,采取就高原则。     (四)高校毕业生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应当提供该笔贷款房屋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房的相关凭证以及《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  

七、博士贷款贴息享受补充意见

博士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是博士,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补助;

(2)直系亲属与博士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含)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3)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博士购房的,单个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贷款贴息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八、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购房补贴、博士贷款贴息具体经办单位的实施细则。

附件:各县市区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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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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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