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7-20 15:39
阅读次数:
|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18-00025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18—0013 |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18〕86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市区(不含奉化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1档从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40元,2档从每人每月7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3档从每人每月7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40元。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1档82200元,2档65200元,3档482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三、奉化区、各县(市)可参照市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
附件:
2018年市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docx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0日
| 政策解读: | 《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