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甬劳人仲公告〔2024〕10号
南京嗨哈时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毛语莹与被申请人南京嗨哈时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追索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4年2月7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3)96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3)9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南京嗨哈时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毛语莹在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9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南京嗨哈时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毛语莹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12日期间工资4576.54元;三、被申请人南京嗨哈时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毛语莹支付2023年7月30日至2023年9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845.77元;以上合计9422.31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四、驳回申请人毛语莹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