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甬政发〔2023〕42号)和《宁波市荣誉市民评审和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5〕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开展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为本市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海内外人士。
二、推荐条件
符合《宁波市荣誉市民评审和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十条规定,并且经本人同意,可推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候选人。
三、推荐程序
(一)单位(个人)申报。单位(个人)对照推荐条件,可通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自行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填写《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自荐)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稿发送至邮箱:NingBo_RYSM@163.com;纸质稿快递或送至:宁波市鄞州区昌乐路143号市行政中心8号楼906办公室。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
(二)初审。按照被推荐人或自荐人身份,港澳同胞、华侨,由市委统战部初审;台湾同胞,由市台办初审;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由市外办初审;市外其他人士,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相应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公示。初审单位对被推荐人或自荐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存在不宜公开等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示,以下同)。公示无异议后,拟定推荐报告,于2025年9月30日前报送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四)审查确定。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复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拟推荐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宁波市荣誉市民是授予我市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人士的最高荣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宁波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荐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为宁波市荣誉市民。
(二)坚持实事求是。申报单位(个人)要保证推荐(自荐)材料内容真实、情况详尽、评价客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推荐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本人的同意。审核部门要认真核实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综合把握推荐条件,既要充分考虑被推荐人选对我市的贡献情况,也要全面衡量被推荐人选在模范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关心、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在本市的各项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宁波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道,鼓励和表彰海内外人士为宁波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献智献力。
(联系人:董琢;联系电话:0574-89298072)
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