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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12/26 8.4k 阅读 531 点赞

索引号:11330203002939740R/2025-49779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5-12-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6 14:1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甬政办发〔2025〕49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25–001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办发(2025)49号.pdf


宁波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分工

(一)实施机构。市、县数据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指导编制授权运营场景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标准规范;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公开组织比选运营机构并进行日常监管。

(二)运营机构。依托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接受实施机构各项监督检查。

(三)数源单位。负责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和分级分类治理、评估审核、安全管理等工作,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落实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推进本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建设和市场化应用。

(四)协同配合。数据部门会同网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

二、平台(域)建设

(一)资源供给。数源单位负责本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编目、治理,并归集到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保证数据资源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施机构应加强对数据资源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统一平台。市数据局负责组织建设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作为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统一通道。数源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通道,不得单独与第三方签订涉及公共数据产权转移的协议。各区(县、市)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

(三)建设运营。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建设和运营单位应按照《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工作。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应采用集中计算、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数据空间等各类技术,确保远程安全接入。运营机构使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的计算资源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应承担相应成本。

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建设和运营单位可为运营机构提供数据产品流通撮合、社会数据采购、数据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并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

(四)实验室服务。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建设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实验室,并建立管理机制。线下实验室物理场所可联合各地实施机构共建,可在各环节为申请主体提供累计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测试、验证等免费服务。

三、授权方式

(一)授权模式。采用基于场景的分领域授权模式。

(二)运营机构基本条件。申请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授权流程。

1.发布通告。实施机构通过政府网站等官方渠道发布开展授权运营的通告,明确相应申请条件和优先支持领域。

2.场景申报。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场景申报方案,包含授权运营申请表、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安全承诺书、安全风险自评报告等材料。

3.联审比选。

(1)实施机构在通告期满后开展形式审查,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后仍不全的,视为未在有效期内提交有效申报材料,不予进入后续联审环节。

(2)实施机构将场景申报方案中的公共数据需求书面征求数源单位审核意见。数源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公共数据需求进行审核,并向实施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意见中须载明理由及依据。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核期限的,由数源单位报实施机构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实施机构负责组建联审比选组。联审比选组由实施机构、数源单位各1名代表和从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3名专家组成。

(4)实施机构组织场景申报方案的联审比选。专家对申请单位主体情况,申报场景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商业模式,以及数据使用的可行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打分,汇总形成专家比选意见。实施机构及数源单位提出部门意见,结合专家比选意见,当场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4.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机构指导入选名单的运营机构修改完善场景申报方案,并将联审比选会议纪要、场景实施方案提交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确定运营机构和场景实施方案。

5.协议签订、变更、终止。

授权运营协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政策文件要求签订,应包含各自权利和义务、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期限、合理收益的测算方法、数据安全要求、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授权运营协议签订后,运营机构提出公共数据需求和产品变更的,应按要求提供补充申请材料,经数源单位审核同意后,与实施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授权运营协议期限届满后,要按照原场景继续开展授权运营的,由运营机构提交续签协议申请,经实施机构组织审核通过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续签协议。

运营机构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的,应向实施机构提交退出申请,配合实施机构做好退出清理、审查等工作,清理审查通过后签订退出协议。授权运营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或续签协议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限期改正,相关运营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改正情况。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实施机构可终止其相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6.向社会公开。实施机构根据管理要求通过政府官网等官方渠道,向社会披露授权运营场景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出域审查。实施机构组织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运营单位对数据产品和服务出域开展审核,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

四、权利与行为规范

(一)运营机构获得所授权公共数据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后,对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依法依规做好数据产权登记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二)运营机构在数据加工处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可向实施机构提出数据资源质量治理需求。实施机构应督促数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治理。

(三)运营机构加工处理公共数据相关条件、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应参照《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四)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将授权运营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提供给第三方。对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应经脱敏、脱密处理达到匿名化要求,或经相关数据所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后获取。

(五)运营机构在向市场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政策要求。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做好评估调整。

(六)实施机构应按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探索建立分级分类机制,探索开展数据资源服务补偿等有偿服务机制,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鼓励运营机构相关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各类数据交易机构上架交易。

五、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

(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运营机构应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要求,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运营机构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数据部门会同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的管理服务工作,完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信、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三)运营机构在运营期限内,应向实施机构提交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年度运营报告,包括资源利用、产品开发、市场化运营、安全管理等情况。实施机构对运营机构的年度运营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再次申请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作为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体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准入、变更、退出、评审、安全监管、评估等。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7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