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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2002/12/12 3.2k 阅读 11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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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2-12-13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2-00009
发布机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2-0024
发文字号: 甬劳社〔2002〕267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甬政发〔2002〕12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为:

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和市科技园区。

(二)本细则实施对象为:

1、上述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具体指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印发之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

2、上述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具体指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承包土地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被征60%及以上且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三)被征地人员中,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即: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不纳入本细则实施对象。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被征地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参加养老保障,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汇总,并经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分别持以下材料向所属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

2、《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3、《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样本见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

4、参保对象的出生年月证明,出生年月证明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尚未具备领取居民身份证资格的人员,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

5、被征地人员分次缴纳养老保障费的,须签订《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次缴费协议书》(样本见附件3,以下简称《协议书》);

6、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

7、1寸免冠近照2张。

以上有关文件和参保对象的出生年月证明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被征地人员的参保手续:

1、依据提供的材料审核被征地人员的参保资格;

2、通知参保人员在指定银行缴款,依据缴款回执与分次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参保人员签订《协议书》;

3、发给已参保人员《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样本见附件4,以下简称《保障手册》);

4、为已参保人员建立缴费个人账户。

三、缴费办法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各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收缴。参保人员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缴款书向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障费,持银行发给的缴款回执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领取《保障手册》。

(二)参保人员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障费。个别经济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障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报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并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后,允许分次缴费。

分次缴费人员,首次缴费额不低于缴费总额的50%,以后应每年连续缴费,每次缴费额不低于缴费总额的10%并加上签订协议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欠缴的差额和利息在5年内缴清。具体缴费和利息计算办法在《协议书》中明确。

(三)被征地人员按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2003年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

(四)被征地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及利息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海曙、江东、江北和市科技园区的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养老保障费统一划入市财政专户。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设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财政专户按保证两个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拨入,用于确保养老保障待遇的支付。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

(二)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持本人出生年月证明、《保障手册》和《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核准表》(样本见附件5)向所属区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时的出生年月证明与《申请表》填写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按《申请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办理待遇享受手续。

(三)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所属区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按月发给。

(四)参保人员按公布的待遇标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2003年按《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

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

(六)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其亲属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向所属区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其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手续。对冒领养老保障待遇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村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比照企业参保的办法,为其成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村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持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决定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参保人员名册以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和缴费手续。

(二)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到达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后,按选定的待遇享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进行选择同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双重待遇的人员,应责令其按规定作出选择,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障关系,追回其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养老保障待遇,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参保人员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障实行个人账户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视作个人缴费,与个人缴费一并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社会保险风险资金支付。

(二)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每年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个人账户额的利息,当年记入的个人账户额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分次缴费人员按协议约定时间缴纳的本金及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分次缴费人员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缴费,从逾期之日起由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计息标准按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开具缴款通知书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和逾期的天数确定,逾期息不计入个人账户。

(四)参保人员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与参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账户不作转移。

(五)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持《保障手册》、出生年月证明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其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本息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1、符合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符合按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3、分次缴费人员到达规定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时,未按规定缴清养老保障费的;

4、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宁波市行政区域外,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5、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前死亡的人员,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六)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七、管理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综合管理工作,所属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计划实施、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当地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障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待遇给付等业务经办。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试行办法》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区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试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规范业务流程、制订工作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办法,并逐步加以完善。

(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计算机应用程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设计并组织开发。《保障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八、其它规定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提高,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标准根据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新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公布后,新参保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按新公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或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二)今后市人民政府调整《试行办法》,相应调整本细则。

(三)各县(市)可根据《试行办法》另行制订实施办法。镇海、北仑、鄞州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试行办法》,参照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其它经济区参照当地行政区的实施细则,结合本细则,提出实施意见。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实施意见在实施之前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