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25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4-0001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险〔2004〕1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市属企业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体改办关于对市属改制企业发放的部分非统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现行政策,经研究,决定对就《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涉及的市属企业部分改制前退休人员的借着直系亲属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市属改制企业中改制前退休人员借着的直系亲属,在原企业未办理过登记手续或手续不全,且目前仍由该退休人员供养的。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一)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退休人员与其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为退休人员供养真系亲属出具的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三)退休人员借着直系亲属在其他亲属单位中没有办理过家属劳保手续的证明材料;
(四)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在改制前企业享受医疗费报销(发放)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按要求收集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预审,并将《市属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登记表》和《市属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供着直系亲属汇总表》统一上报市总工会;
(三)市总工会对各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名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四)企业主管部门将经市总工会审核的名册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四、其他
(一)对市属企业改制 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进行登记备案,仅作为其今后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之一,不涉及任何其他待遇。经登记备案者,今后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由企业或社区进行申报,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进行认定后核发。
(二)企业要认真排摸登记对象,收集整理相关浆料;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预审关;各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做好登记备案的相关工作。
(三)请各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