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4〕66号)、《宁波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7〕136号)和《关于规范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甬社保〔2022〕18号)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宁波市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现将市区2026年第一批集中受理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6年6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市区医疗机构可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所属区域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海曙区 | 宁波市海曙区政务服务中心(气象路58号)一楼人社区块 | 李志强 | 55883175 |
江北区 | 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北5楼社保大厅 | 张博 | 87679694 |
鄞州区 | 鄞州区惠江路567号2楼D区2034办公室 | 邵张涛 | 88225261 |
北仑区 | 北仑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楼一楼西大厅16号窗口 | 沈伟成 | 89384264 |
镇海区 |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3号人力社保服务大厅 | 杨梦玲 | 86271524 |
高新区 | 宁波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综合A10窗口(创苑路501号) | 张文婷 | 89289228 |
奉化区 | 宁波市奉化区大城东路27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104室 | 牛梓彤 | 88590395 |
二、申报条件
申请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分别按《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宁波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新纳入的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在签订协议后当年内接入浙江省工伤联网结算系统。
三、申请材料
1.符合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需填写《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2.符合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需填写《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
请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新增(续签)协议机构情况表》和申请材料一并送市社保中心鉴定工伤处。
附件:1.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2.宁波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3.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申请所需材料
4.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申请所需材料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