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援助补贴期间缴费工资指数计算问题的批复
来源: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7-08-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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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7-00024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7-0022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7〕145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批复 |
象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领取再就业援助补贴期间如何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请示》(象劳社〔2007〕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凡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2号)规定,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和“对原按市有关规定认定的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女满30年、男满35年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再就业的“,可参照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的人员,在领取再就业援助补贴期间,如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可对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37号)规定,其中断缴费年限可不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