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来源:工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8-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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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8-00015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8-0022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2008〕20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福利待遇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各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浙人发〔2008〕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我市实际,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方职务津贴标准和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通知》(甬人薪〔2003〕17号)规定的职务津贴和生活费,《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行地区工作岗位津贴的通知》(甬人薪〔2004〕15号)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区工作岗位津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甬人薪〔2004〕16号)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以及九三工改保留津贴150元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宁 波 市 人 事 局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 波 市 民 政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