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地参保人员被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允许终止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5-09-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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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5-00021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5-0017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5〕174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科技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人员,以后被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或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本人要求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的,可由本人申请,持原参保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证明、《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院校录取或录用证明材料,经当地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中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